(本規(guī)定自2016年7月21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了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有關要求,建立健全司法人員依法履行法定職責保護機制,根據(jù)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中央有關規(guī)定,結合司法工作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法官、檢察官依法辦理案件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法定職責或者法定程序、有礙司法公正的要求。對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情況,司法人員應當全面、如實記錄。有關機關應當根據(jù)相關規(guī)定對干預司法活動和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相關責任人予以通報直至追究責任。
第三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要求法官、檢察官從事超出法定職責范圍的事務。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安排法官、檢察官從事超出法定職責 ……
